山东唐瑞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临邑县恒源世龙发电机组服务站与山东唐瑞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4民初4011号

原告:临邑县恒源世龙发电机组服务站,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恒源街道办事处柳行村。

经营者:王世龙,男,汉族,1988年7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告:山东**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2—9号4号楼1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杨俊昌。

原告临邑县恒源世龙发电机组服务站与被告山东**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临邑县恒源世龙发电机组服务站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邑县恒源世龙发电机组服务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邑县恒源世龙发电机组服务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临邑县恒源世龙发电机组服务站负担。

审判员  姜莎莎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