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4民初4011号
原告:临邑县恒源世龙发电机组服务站,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恒源街道办事处柳行村。
经营者:王世龙,男,汉族,1988年7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告:山东**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2—9号4号楼1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杨俊昌。
原告临邑县恒源世龙发电机组服务站与被告山东**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临邑县恒源世龙发电机组服务站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邑县恒源世龙发电机组服务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邑县恒源世龙发电机组服务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临邑县恒源世龙发电机组服务站负担。
审判员 姜莎莎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