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旺通建工有限公司

广西旺通建工有限公司、广西贺州金投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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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2民初3022号
原告:广西旺通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昭平县昭平镇凉亭西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庞雪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艳丽,该公司风控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宇,该公司风控法务专员。
被告:广西贺州金投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东路186号天利花园1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曾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西旺通建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贺州金投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调解且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旺通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585元,减半收取422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旺通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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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钟雨诗
书 记 员 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