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旺通建工有限公司

***、朱春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21民初149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辉,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衍乾,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春,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博白县。
被告:广西旺通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昭平县昭平镇凉亭西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庞雪宁,董事长。
被告:广西昭平幸福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昭平县昭平镇石梯和育才路十字路口交接处。
法定代表人:李明隆,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朱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通知广西旺通建工有限公司、广西昭平幸福里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案件宣判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对该诉讼权利的行使,没有违反和规避法律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一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