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2民初207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其颖,广西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旺通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昭平镇凉亭西路**。
法定代表人:庞雪宁,总经理。
被告:广西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太白社区新凤街42-10-11/div>
法定代表人:庞雪宁,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艳丽,风控法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旺通建工有限公司、广西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3元,减半收取19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邓 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蒋菲艳
书 记 员 白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