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旺通建工有限公司

***与广西旺通建工有限公司、广西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2民初207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其颖,广西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旺通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昭平镇凉亭西路**。

法定代表人:庞雪宁,总经理。

被告:广西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太白社区新凤街42-10-11/div>

法定代表人:庞雪宁,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艳丽,风控法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旺通建工有限公司、广西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3元,减半收取19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邓 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蒋菲艳

书 记 员  白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