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坤龙门业有限公司

朝阳中贸商业城开发有限公司与任丘市胜恒金属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坤龙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02民初2984号
原告朝阳中贸商业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北段95号。
法定代表人胡立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席秀臣,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彩日,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朝鲜族,该公司经理,住辽宁省北票市。
被告任丘市胜恒金属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北汉乡北汉村北。
法定代表人边海围,经理。
被告河北坤龙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石门镇南站胜利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苗满意,总经理。
原告朝阳中贸商业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丘市胜恒金属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坤龙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朝阳中贸商业城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中贸商业城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637.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燕 枫
人民陪审员  李淑萍
人民陪审员  李文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晶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