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02民初2001号
原告:河南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启蒙路24号办公楼第二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丰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大乌路向西100米路南润鑫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西区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告河南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丰乐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河南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苗雅培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