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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城区城市管理局、***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4民终2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新城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宏图路新城区管理委员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00554214983N。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京生,男,系河南城建学院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珂,女,系河南城建学院推荐。 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建设大厦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MB1898094L。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兴城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稻香路中段(市生态园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341646600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二原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合涧昌平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8286818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长安大道与***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56685817。 负责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分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与清风路交叉口(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74325812。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兴路南段西网通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29599636X。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男,系分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平顶山市新城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城区城管局)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平顶山市兴城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城公司)、河南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通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豫0402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城区城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京生、李艳珂,原审被告移动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联通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增,城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城管局及兴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电信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城区城管局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402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2.本案一审判决由新城区城管局承担的诉讼费用、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新城区城管局不是涉案窨井盖的管理维护单位,新城区城管局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依据平政(2011)75号文认定新城区城管局是涉案窨井盖的管理维护单位错误。平政(2011)75号文仅规定:“市级管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级管理由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及所属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县级所属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除市管城市道路以外的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但是县区的职能部门具体是哪个部门在该份文件中并未显示。新城区城管局在一审庭审中也曾向法院表示,因平顶山市新城区的特殊性,平顶山市新城区的道路维护及一切市政设施均由市政园林单位负责,一审法院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就主观臆断新城区城管局是新城区道路的管理维护单位,明显存在错误。一审判决未查明事实,即将新城区道路和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职能直接认定为新城区城管局,明显对新城区城管局不公。 ***辩称,一、新城区城管局在一审中是适格主体,是涉案窨井盖的管理维护单位。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基于城市管理局的职能定位而言,其是城市道路的管理者,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行使管理职责,对窨丼等公共设施有维护、修缮、保管、巡查的义务。这一点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网”中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机构职能公示可以证明。平政(2011)75号文规定“县级所属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除市管城市道路以外的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虽未明确规定具体的县区职能部门,但根据《平顶山市城市公共区域窨丼盖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1年-2023年)》要求,在平顶山市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由市城管局负责统筹实施全市道路窨丼盖的维护、整治工作,新城区辖区内的除市管道路以外的城市道路窨丼盖的管理、维护、整治工作职责属于平顶山市新城区城市管理局。新城区城管局诉称“平顶山市新城区的道路维护由市政园林单位负责”,却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市政园林单位为该起侵权责任的终局责任人。新城区城管局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二、新城区城管局未尽到涉案窨井盖的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平顶山市新城区城市管理局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管理维护职责,因此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城管局述称,一审法院判决市城管局不承担责任是正确的。 兴城公司述称,一审法院判决兴城公司不承担责任是正确的。 城通公司述称,一审法院判决城通公司不承担责任是正确的。 移动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述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电信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述称,一审法院判决电信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不承担责任是正确的。 联通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述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驳回新城区城管局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新城区城管局、市城管局、兴城公司、城通公司、移动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电信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联通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暂计20000元。治疗费4732.64元、误工费4820元、住宿费576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260元、电动车报废损失2000元、手机摔坏损失2000元、窨井防护栏栏杆围挡费2000元。修补种植牙齿费用、纯度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2.判决新城区城管局、市城管局、兴城公司、城通公司、移动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电信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联通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新城区城管局、市城管局、兴城公司、城通公司、移动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电信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联通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28日晚,***骑电动车行驶至平顶山市新城区米(**大道北侧人行道)处,掉入一个没有窨井盖的窨井中,致使***多处摔伤,被送往平顶山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诊断意见显示:上前牙外伤,陆续花去治疗费用4732.64元,电动车受损。 一审法院另查明:一、***出具住宿费票据显示:开票日期2019年4月30日,在平顶山京岸江南人家酒店有限公司支出住宿费384元。交通费票据共计852.5元(含出租车定额发票、火车票、通行费等)。二、平数字城管(2019)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类通讯设施管理职责的通知》规定“三、通讯设施管理维护职责分工:1.各通讯公司(一个月内)对拥有独立产权的通讯井、通讯线杆、通讯交接箱,要规范标注有本公司名称特征(文字加图案)的标识。各通讯公司自行管理维护。2.共建共用(两家或两家以上通讯公司)或无明显标识的通讯井、通讯线杆、通讯线缆、通讯交接箱等各类通讯设施按区域划分,各通讯公司负责本区域内的各通讯类案件的处理,牵头协调其他相关通讯公司,相关通讯公司必须配合,快速到现场处置。移动公司:负责市区湛河区范围: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祥云路以北,大香山路以西。电信公司:负责市区新华区范围,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祥云路以北,大香山路以东。联通公司:负责市区卫东区范围,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祥云路以南,大香山路以东。网络公司:负责市区高新区范围,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祥云路以南,大香山路以西。3.城通公司、兴城公司,负责权属范围内通讯井的管理维护,相关案件由市住建局负责督促处理。4.平煤集团负责权属范围内通讯设施的管理维护。”三、平政(2011)75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规定“……二、职责分工,城市管理工作由市级管理和县级管理共同开展。市级管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级管理由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三)城市道路和市政设施管理。1.市级管理(3)负责市管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养护维修和行政执法工作。2.县级管理,负责辖区内除市管城市道路以外的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养护维修和行政执法工作,主要包括:(1)负责辖区内除市管道路以外的城市道路和道路范围内因工程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改动、迁移市政设施,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筑物和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审批及行政执法工作。(2)负责市管城市道路、新城区范围以外的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的审批及行政执法工作。三、其他城市管理事项。(二)对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由法人和个人投资建设的通讯、电力、燃气、供水等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杆塔线、地面设备、建筑物等及其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和个人负责管理、养护和维修。因管理、养护和维修不力,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五)按照先属主,后属地的原则,对本通知没有明确管理单位或部门的城市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城市道路和市政设施管理事项,由辖区区政府负责………附件为市管城市道路一览表。”四、平政(2011)75号文件附件市管城市道路一览表中不包含**大道与崇文路。五、***2017年9月-2021年在河南城建学院就读,是学生,还没有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一、本案事故发生的事实清楚,各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谁对涉事无盖窨井具有管理维护义务?评析如下:平数字城管(2019)4号文件第三项通讯设施管理维护职责分工明确规定“对于无明显标识的通讯井等各类通讯设施按区域划分,各通讯公司负责本区域内的各通讯类案件的处理”,并具体划分了区域范围。从目的解释来看,文件的出台即是为了明确区分各单位的职责分工,防止推诿扯皮,应当认为该条规定是对各自区域范围内管理维护职责的明确,故***发生事故的地点在移动平顶山公司范围内,应当认定移动平顶山公司具有管理维护职责。另外,平政(2011)75号文件规定“县级所属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除市管城市道路以外的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本案道路不在(2011)75号文件附件市管城市道路之中,应当认定由新城区城管局对该条道路上的安全隐患负有管理维护职责。二、关于责任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涉事窨井盖缺失,各部门均没有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最终造成***不慎摔伤,移动公司平顶山公司作为辖区内无明显标识的通讯井的直接管理维护单位、新城区城管局作为事发道路的管理维护单位,均未尽到损害防免的积极义务,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应当对此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电动车行驶时,疏于观察,在本起损害的起因上有过错,应承担此次损害的次要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此次损失由移动公司平顶山公司(无明显标识窨井直接管理维护方)承担45%,新城区城管局(道路管理维护方)承担35%,***个人承担20%。三、***的合理损失为前期医疗费4732.64元、住宿费384元、交通费酌定500元、营养费酌定400元(营养期按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酌定20天)。***尚未参加工作,对其误工费暂不支持。对于电动车报废损失、手机摔坏损失、窨井防护栏栏杆围挡费,***未提供有效证据对其具体损失予以明确,不予支持。***要求精神抚慰金20000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以上损失共计6016.64元,由移动平顶山公司承担45%即2707.5元,由新城区城管局承担35%即2105.8元,其余20%由***本人承担。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移动公司平顶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707.5元;二、新城区城管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105.8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移动公司平顶山公司负担50元,新城区城管局负担50元,***负担700元。 本院另查明:1.各方当事人对案涉窨井盖系通讯弱电井均无异议,该窨井盖下有联通及电信的通讯线路,标注有移动公司的窨井盖紧挨案涉窨井盖,共用同一通讯沟。2.本院依职权向平顶山市数字化城市监督指挥中心调取了案涉地点的《城市管理问题信息表》两份,第一份显示信息采集员于2019年4月3日发现案涉窨井盖有移动问题,主管单位处载明“电信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联通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移动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负责建成区范围内各自权属的此类部件”,该问题立案后的案卷办理进度显示,市接线员于2019年4月3日受理后转批电信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该公司回退后市指挥长2回复“同意、派移动公司”,移动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回复已处理,市接线员于2019年5月14日发送核查反馈,显示经监督员到现场核查,上报问题未处理完毕,退回指挥中心进行二次派遣,后附现场核查和上报照片。3.第二份《城市管理问题信息表》显示,2019年5月3日,案涉窨井盖问题经微信举报由市接线员转批移动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主管单位处载明信息与第一份信息表一致,移动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回复已处理完毕,但核查未通过,2019年5月29日,移动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以案涉窨井盖不属于其管理和维护为由申请授权(回退),市指挥长2对该授权回复“不同意、请尽快处理”,移动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以相同理由二次申请授权(回退),市值班长02回复“不同意、请按平城管(2019)4号文件执行”。2021年5月21日,移动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回复处理完毕,处理结果经核查通过。4.平顶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2009)28号关于设立新城区城管局的通知文件中显示,新城区城管局主要负责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市容秩序管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关于案涉窨井盖管理单位的认定问题。首先,案涉窨井系由电信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及联通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共同使用的弱电通讯井,与移动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的弱电通讯井相邻,该三家公司使用的通讯井系共沟不共井。根据平数字城管(2019)4号文件关于通讯设施管理维护职责分工中的规定,案涉通讯井系两家或两家以上通讯公司共建共用井性质,所在位置属于移动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负责管理维护的区域。因此,应认定移动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系案涉窨井管理维护方。其次,根据平编(2009)28号文件规定,新城区城管局主要负责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市容秩序管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从该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的内容看,新城区城管局的职责并未涉及案涉窨井盖的管理和维护,一审法院据以确认新城区城管局为案涉窨井管理方的(2011)75号文件中,亦未明确新城区城管局的上述职责。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新城区城管局系案涉窨井盖的管理和维护单位,新城区城管局的该项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城市管理问题信息表》中显示,平顶山市数字化城市监督指挥中心在本案事故发生前已经发现窨井盖缺失,并启动流程转批移动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处理,移动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及时处理,期间发生了本案事故。因此,移动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怠于履行管理维护职责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骑行电动车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行驶在规定道路,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根据本案查明的证据、事实及过错责任,本院酌定移动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对本次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80%责任,***自行承担20%的责任。 经本院核算,认定本案***的损失如下:1.前期医疗费4732.64元,2.住宿费384元,3.交通费酌定500元,4.营养费酌定400元(营养期按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酌定20天)。以上损失共计6016.64元,由移动平顶山公司承担80%即4813.31元,其余20%由***本人承担。 综上所述,平顶山市新城区城市管理局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豫0402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813.31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负担100元,***负担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祎 书 记 员 冯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