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执恢17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启蒙路**办公楼第**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828681831。 法定代表人曲浩,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 本院作出的(2018)豫0402民初22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收入100735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具体财产、数额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