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661号之一
原告:西峡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回车镇黄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077828308A。
法定代表人:屈航,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欣,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宏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92274876E。
法定代表人:张腾飞,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付民,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8日,住河南省新郑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西峡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峡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5元,保全费1208元,由原告西峡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晓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朱江伟
书 记 员 权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