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21民初2211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2月19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告:河南**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河南**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留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勇
书 记 员 刘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