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310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12日,住西峡县。
被告:河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92274876E。住所地:郑州金水区宏达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腾飞,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饶江鲤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