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2民初2535号
原告:郑东新区白沙镇新城板业门市部,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庞大物流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0MA40UTWA2W。
负责人:***,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常庄乡子**二组16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231984********。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云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城关镇***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1********。
被告:河南**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宏达街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92274876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郑东新区白沙镇新城板业门市部与被告***、河南**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东新区白沙镇新城板业门市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东新区白沙镇新城板业门市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