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206号
申请人:江苏联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昭阳工业园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5号蓉药大厦9层2号附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绿洲嘉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树屏路1525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联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网络查控并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绿洲嘉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41,656元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四***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绿洲嘉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641,656元,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