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206号之三
申请人:江苏联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昭阳工业园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绿洲嘉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树屏路1525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5号蓉药大厦9层2号附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联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绿洲嘉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四***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江苏联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及被告公司名下价值1,641,656元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为此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依法依申请作出保全裁定,现保全期限将近,故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原被保全财产进行续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绿洲嘉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41,656元,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 艳
书 记 员 刘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