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联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四某某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206号之一 原告:江苏联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昭阳工业园区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洲嘉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树屏路1525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5号蓉药大厦9层2号附4号。 法定代表人:**。 江苏联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绿洲嘉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全国各地相继爆发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本市采取了严格的疫情封控措施以防止疫情扩散。本院认为,本案因疫情及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