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206号之一
原告:江苏联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昭阳工业园区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洲嘉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树屏路1525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5号蓉药大厦9层2号附4号。
法定代表人:**。
江苏联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绿洲嘉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全国各地相继爆发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本市采取了严格的疫情封控措施以防止疫情扩散。本院认为,本案因疫情及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