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联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四某某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206号之二 原告:江苏联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昭阳工业园区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5号蓉药大厦9层2号附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绿洲嘉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树屏路1525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联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绿洲嘉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因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本案可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