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206号之二
原告:江苏联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昭阳工业园区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5号蓉药大厦9层2号附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绿洲嘉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树屏路1525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联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绿洲嘉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因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本案可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