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联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四某某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绿洲嘉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3607号 原告:江苏联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绿洲嘉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联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绿洲嘉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联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联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联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联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