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众创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泗县南大智慧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南京南大智慧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919号
原告:江苏联众创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金山东路科技城徐州软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7969537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南大智慧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涂现代产业园电子商务园区用代码91341324MA2RA4E50U。
法定代表人:李旻。
被告:南京南大智慧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高新区研创园团结路**孵鹰大厦****用代码91320191608939905N。
法定代表人:李旻。
原告江苏联众创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南大智慧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南京南大智慧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联众创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反映,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联众创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3元,减半收取计2666元,由江苏联众创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单倍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