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5445号之一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科学技术局,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新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南大智慧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高新区研创园团结路**孵鹰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李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鸿,女,1977年1月26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南京市高新区研创园团结路**孵鹰大厦****。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4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住南京市高新区研创园团结路**孵鹰大厦****/div>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科学技术局诉被告南京南大智慧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科学技术局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科学技术局撤诉。
本案诉讼费5489元,减半收取2745元,由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科学技术局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