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24民初7252号
原告:***,女,198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睢宁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告:南京南大智慧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团结路99号孵鹰大厦A座11层。
主要负责人:李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格,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37、69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南大智慧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坤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朱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