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英德市远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泰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4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英德市远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大站镇天佑南路38号金岸金景苑A幢首层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鑫,湖南旷真(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阳山。
法定代表人:叶树提。
被执行人:深圳市泰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新岭社区红荔路1001号天象馆9层903-905号。
法定代表人:叶树提。
申请执行人英德市远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泰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1)闽0504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英德市远达贸易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泰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149270元及违约金、保全申请费1373元的义务,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被执行对象与本院(2022)闽0504执1595号案件的相关当事人相同,均为被执行人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泰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且执行请求事项均为请求被执行人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泰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为便于执行,加强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本院认为上述案件予以并案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2022)闽0504执577号执行案件并入(2022)闽0504执1595号案件统一执行;
二、本院(2022)闽0504执577号执行案件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苏燕东
执行员  郑奕镇
执行员  杨明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黄雅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