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涪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4执1791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涪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19号D幢第四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丽烟,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娜,女,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阳山。
法定代表人:叶树提,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厦门涪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的(2022)闽0504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涪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偿付汇票金额10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被执行对象与本院(2022)闽0504执1209号案件的相关当事人相同,均为被执行人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且执行请求事项均为请求被执行人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为便于执行,加强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本院认为上述案件予以并案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2022)闽0504执1791号执行案件并入(2022)闽0504执1209号案件统一执行;
二、本院(2022)闽0504执1791号执行案件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苏燕东
执行员  郑奕镇
执行员  杨明钦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雅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