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4执15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岳军,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宽,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阳山。
法定代表人:叶树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泰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通新岭社区红荔路1001号天象馆9层903-905号。
法定代表人:罗志显,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泰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的(2022)闽0504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泰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退还保证金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被执行对象与本院(2022)闽0504执1595号案件的相关当事人相同,均为被执行人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泰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且执行请求事项均为请求被执行人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泰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为便于执行,加强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本院认为上述案件予以并案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2022)闽0504执1597号执行案件并入(2022)闽0504执1595号案件统一执行;
二、本院(2022)闽0504执1597号执行案件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苏燕东
执行员  郑奕镇
执行员  杨明钦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雅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