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91民初1204号
原告***。
被告:福建省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36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琨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