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4执12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河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益田路交界东南皇都广场3号楼808-809,组织机构代码57881977-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新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益田路交界东南革都广场3号楼810-8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23740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河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4民初25642号民事判决书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624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已于2017年1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69777.6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河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69773.12元,因未足额缴纳,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深圳市河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73.99元,上述执行款合计71147.11元,其中,本院扣收执行费952.91元,执行款70194.2元径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院(2016)粤0304民初25642号民事判决书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62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304民初25642号民事判决书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62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祁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