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原告或申请人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诉 讼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18)粤0306执保6633号
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你(你单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做出(2018)粤0306执保6633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建河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莲花山支行44×××93账户内的存款,冻结结果为:根据该账户内可用余额,已实际冻结人民币15979.34元,冻结额度为人民币2636810.99元,期限自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以银行出具的回执为准)
二、如案件未审结、已审结未生效、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完毕或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你(你单位)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直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未提交申请或逾期提交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三、你(你单位)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或就有关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将本保全结果通知书一并提交法院。
特此通知。
联系人(跟案法官助理):李秀秀
联系电话:0755-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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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注:①此通知书为诉讼保全、仲裁保全、执行前的保全用;②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送达被告或被申请人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保全结果通知书
(2018)粤0306执保6633号
中建河图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申请人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做出(2018)粤0306执保6633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建河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莲花山支行44×××93账户内的存款,冻结结果为:根据该账户内可用余额,已实际冻结人民币15979.34元,冻结额度为人民币2636810.99元,期限自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以银行出具的回执为准)
特此通知。
联系人(跟案法官助理):李秀秀
联系电话:0755-8149****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注:①此通知书为诉讼保全、仲裁保全、执行前的保全用;②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