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22053号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大庄地板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社区龙岗大道(龙岗段)6483号B座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32362463U。
经营者:陈久福,男,汉族,1985年2月24日,户籍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金,女,汉族,1981年12月12日,户籍地址:福建省建瓯市,
被告:中建河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益田路交界东南皇都广场3号楼710-8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23740M。
法定代表人:赵奇锋。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大庄地板商行与被告中建河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大庄地板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大庄地板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红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钟远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