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82民初53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人,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建河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益田路交界东西皇都广场3号楼810-8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23740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建河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以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属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不损害他人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74.52元,撤诉减半收取1487.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