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2701号
原告:北京汉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六路2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程倩,北京市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北京市名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娘娘庙街(住宅建设安装公司)6幢。
法定代表人:王香震,董事长。
原告北京汉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汉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汉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汉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