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5678号
原告:北京汉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六路2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程倩,北京市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北京市名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
原告北京汉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汉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汉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超雄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