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科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村之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12038号
原告湖南科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晴岚路**北宸凤凰天阶苑******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斌,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村之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大华村学堂屋组**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科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村之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科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长沙村之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湖南科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就其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购买限额为2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就其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科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长沙村之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万元,如账户上存款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额后余款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长沙村之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应冻结款额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