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科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村之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533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科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路68号北辰凤凰天阶苑B1E1区5栋230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5800520X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村之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大华村学堂屋组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64RJ4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大华村学堂屋组12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科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村之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2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村之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24012元(已含执行费32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村之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4012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24012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