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科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村之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5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科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路68号北辰凤凰天阶苑B1E1区5栋230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5800520X5。 被执行人长沙村之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大华村学堂屋组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64RJ4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大华村学堂屋组12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科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村之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104执533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