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12民初5227号之一
原告:南通金大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银河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娟,南通市通州区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政伟,南通市通州区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世纪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金大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南通金大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以原被告协商一致,被告支付原告监理费47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金大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金大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