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金大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南通金大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金大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3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高民初字第00604号
原告南通金大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银河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金大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金大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金大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忠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