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通执字第0270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金大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银河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娟,南通市通州区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南通金大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通商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0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生效。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通商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季剑锋
代理审判员*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