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25民初1523号
原告:衢州市***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东华街道***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广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新区新碶宝山路217号(东一时区大厦)C幢20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衢州市***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广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衢州市***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衢州市***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衢州市***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计64元,由衢州市***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宇娟
二O二三年六月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