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广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广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嵊州蓝光置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83民初5471号 原告:宁波广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宝山路217号(东一时区大厦)C幢20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宁波广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嵊州蓝光置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575号华汇大厦南1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广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蓝光置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立案。原告宁波广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波广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