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广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广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凯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875号 原告:宁波广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宝山路217号C幢20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凯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东阳街975号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镭,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广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凯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宁波广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广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广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宁波广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包大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