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广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广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4民初2374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宁波广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95535955N,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宝山路217号C幢20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与被告宁波广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宁波广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计118.4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钟 祥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