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亿信(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海通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与威亿信(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6368号

原告:北京海通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焦庄村路南。

法定代表人:孙杰,经理。

被告:威亿信(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邢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通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威亿信(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隗敬华调解,北京海通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海通汇鑫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海通汇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贾小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