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6368号
原告:北京海通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焦庄村路南。
法定代表人:孙杰,经理。
被告:威亿信(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邢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通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威亿信(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隗敬华调解,北京海通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海通汇鑫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海通汇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贾小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