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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兴义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2159号 原告:无锡***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A区(新官东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6888596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兴义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黄草办富民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215300246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兴义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40元,由无锡***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旻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