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康宇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某某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兴义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157号 申请人:无锡***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A区(新官东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688859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兴义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黄草办富民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215300246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兴义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价值23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水务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水务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旻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