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华夏广告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金桂酿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8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熟海商初字第0080号
原告常熟市华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常熟市金桂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明晶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常熟市华夏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金桂酿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熟市华夏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华夏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华夏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25元,由原告常熟市华夏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章保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