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58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沭阳中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谢观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沭阳元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沭阳中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沭阳元恒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3民终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瑞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瑞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沭阳中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勤
审判员***
审判员成荣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