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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元恒建材有限公司与沭阳中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58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沭阳中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谢观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沭阳元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沭阳中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沭阳元恒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3民终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瑞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瑞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沭阳中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勤
审判员***
审判员成荣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