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2民初12399号之三
原告:鼎翔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64276176U,住所地沭阳县临安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谢观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746556084,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人民路西泰州路西侧(沭阳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鼎翔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沭阳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