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翔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沭阳中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322民初1600号
原告沭阳中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临安西路新江南小区7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海路三民小区2B幢5.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润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沭阳中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沭阳中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35元,减半收取299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程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