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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顺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1民初3849号
原告重庆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顺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送达给原告,但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没有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彭文
书记员 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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