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2执12338号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12民初145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执行局移交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重庆市智睿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重庆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678120.63元、资金占用损失51566.88元、案件受理费5550元、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12执123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冷 杰
审判员 颜长江
审判员 江显政
书记员 黄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