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4民初113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市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街道港汇路99号附132号锦绣丽舍6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4588281。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35072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未在通知送达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夏 伟 书 记 员 *** -1-